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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新时期政府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制定和完善各部门工作规则,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尽快组织制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是部门制度建设中的纲领性文件。工作规则要明确本部门工作的基本运行程序和工作方式,包括会议制度、办文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以及工作纪律要求等内容,从而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二、各部门要全面系统地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对已有工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新形势需要和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对尚没有用制度规范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不留制度死角。特别是在工作中涉及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的部门,都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三、各部门在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规则时,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工作规则》,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使本部门的工作制度切实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符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同时,在工作范围、职责、方式、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做到与党的纪律和有关法规、规章协调一致。

  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2005年3月中旬完成本部门工作规则和其它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等工作,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