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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02〕28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鉴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2002年9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8号)现予废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