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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镇(乡)、村可支配财力 相对减少,部分地区尤其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部分镇(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 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 观,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政策,严格执行

  为 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政府已下发了《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妥善解决镇(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从现在起,各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对存在《通知》中八不得行为的,必须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已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 缺口的,要立即依法中止贷款合同并尽快还款;对已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要依法解除有关担保或抵押协议;已由施工企业垫支或举债上的项目、工程,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暂停,在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后,才能重新开工;对滞留、挪用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要尽快归还;对通过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 公经费不足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的,要立即纠正。

  县(市)、镇(乡)政府要在近期组织专门检查组,对照《通知》有关规定,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 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市、县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解决镇()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加大对镇(乡)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 (乡)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重 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县、镇(乡)财政困难。县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镇 (乡)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镇(乡)政府 的支出责任。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镇(乡)要加快推进镇财县管镇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改革试 点工作,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村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各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财政、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镇(乡)政府和村 级组织债务的管理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对镇(乡)村债务 审计和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税务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纪律, 坚决做到依法治税,防止弄虚作假。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镇(乡)村债务的监管,金融机构不得对明令禁止使用贷 款的项目发放贷款。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 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事、组织部门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办法, 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镇(乡)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 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发生新增债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新债未化解之 前,镇(乡)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 或责令辞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