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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5日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03号          2013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 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