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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17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为,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第五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部门提供的结算相关凭证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六条每年年度终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七条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第八条为解决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问题,经省政府批准,省级从各市、县(区)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统筹15%,用以平衡各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各市、县(区)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15%划缴省级国库,85%划缴本级国库,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十条调整现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到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各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各市、县(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各市、县(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经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15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让收支决算。各市、县(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次年21日前连同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201111日至2011630日期间,各市、县(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已经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2011年下半年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71日至201112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分季度计提,按照半年清算。

第二十一条2011年第三季度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原则上于20111215日前一次性提足,并填列“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相关地区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