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江苏省审计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完成审计目标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分明,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厅党组统一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厅长对全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厅长、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负领导责任;副厅长、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洁自律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处室(含机关党委、纪检组,下同)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处室的副职领导和其他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处室副职领导干部要协助本处主要负责人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处室正职领导干部空缺或病事假、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第六条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厅内各处室设兼职廉政监察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协助本处室领导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向本处室领导和厅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审计署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厅机关具体廉政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副处以上领导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八)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加强审计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厅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形势,研究措施,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设立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副厅长、机关党委书记和党组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纪检组长根据厅党组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组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抓好本处室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处室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半年向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处室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厅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六)负责或受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同本处室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七)具体指导本处室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三条 审计组长在廉政工作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一)督促经办人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将《审计工作纪律监督卡》一起发送;
(二) 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并指定一名审计组兼职廉政监察员,明确职责、要求;
(三) 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四) 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提请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束一周内填写好《审计工作纪律监督卡》寄回厅监察室;
(五) 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填写《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反映表》,向处领导和监察室汇报。
第四章 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四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厅机关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秉公执法、纠风及抓源头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控制新建、装修办公楼,控制会议、整顿会风,控制庆典和检查评比活动,执行通讯工具及话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机关经费开支,制定和执行机关公务接待制度、住房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负责厅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审计过渡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受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建立和执行厅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出国(境)团组和人员。
(三)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礼品登记与上交管理,会同纪检组、人教处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工作。
(四)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落实中央、省和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研究提出厅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制定完善厅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并向党组报告,组织调查厅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等工作。根据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结果,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交机关党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交人教处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厅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十六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厅党组将按厅内各处室职责分工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室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厅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人教处结合每年的公务员考核,对处级非领导职务、审计组长及其以下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机关党委、监察室配合。考核情况报厅主管领导和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参加述职的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情况,建议党组对落实好的处室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处室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处室,年终取消其评先进资格,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隐匿审计查出问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