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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2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征求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418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2012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目录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发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