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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2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今年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02〕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今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为切实落实《意见》,推动今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部门需要落实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真清理有关限制农牧民进城的不合理规定和乱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由政府调研室(体改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畜牧业厅、公安厅、教育厅和卫生厅等部门落实。

  二、关于“自治区将专门安排资金,通过财政贴息等形式,择优扶持一批区级龙头企业”问题,由自治区计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和乡镇企业局负责落实。

  三、关于“继续推进农牧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切实保障所需经费。”和“苏木乡镇现有的科技推广机构要在搞好一般性技术推广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下逐步改制为技术推广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经济实体”以及“继续推进农牧业科研体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应用型农牧业科研机构改制为科技型的龙头企业”问题,由农业厅、畜牧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编办、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关于“要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和测报、防治工作,对大范围的农作物、草原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特别是口蹄疫、禽流感和蝗虫等病虫害,要建立快速扑灭机制”问题,由农业厅、畜牧业厅负责落实。

  五、关于“抓住国家即将对大宗农产品推广实施补贴的有利时机,搞好小麦、大豆等主要品种的良繁基地建设”问题,由农业厅负责落实。

  六、关于“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首先在呼和浩特、包头等城市试行农产品准入制度”和“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淘汰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生产和使用”问题,由农业厅、畜牧业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负责落实。

  七、关于“天保项目区要严格执行禁伐、限伐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分流”问题,由林业厅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八、关于“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区要做好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发放工作,及时足额兑现到户”问题,由林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落实。

  九、关于“加强对农牧业用水的管理和调度,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收费办法,促进节约用水”问题,由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关于“继续做好土地、草牧场延包到户工作,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小片草场也要尽快承包到户”问题,由农业厅、畜牧业厅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继续抓好农牧民减负工作”问题,由自治区减负办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农村牧区信用社要大力推行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活动,通过资信评估、核发贷款证、规定限额、免于担保抵押等措施,减化农牧户贷款手续”和“人民银行要在再贷款方面予以支持”问题,请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帮助落实。

  十三、关于“各商业银行要适当提高对农牧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比重,优先支持用于各类农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收购资金的贷款”问题,由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帮助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并在5月底前将落实意见和工作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〇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