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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长江渡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长江渡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发〔2003〕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