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 发文文号:赣财会〔2014〕6号 颁布日期:2014-02-13
省直有关单位,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赣财会〔2014〕6号 附件.s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