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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赣财会〔2014〕6号 附件.s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