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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

为了规范社会各界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捐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防疫治疗组和物资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和硬性摊派。

二、适当调整捐赠方式。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传播,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捐赠资金可采取银行、邮局汇款方式,尽量避免面交。要做好接受捐赠工作人员防护和工作场所消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捐赠群众和工作人员不在捐赠过程中发生感染。对捐赠数额较大,捐赠者提出要求的,可举办简短交接仪式。

三、严格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各部门接收捐赠款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致感谢信。要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四、明确不同类型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民政、卫生部门在接受捐赠后3天内,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五、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情况报告制度。社会捐赠情况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各市民政部门和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将接收社会捐赠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后分别报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和民政部。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