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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央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提高出口退税抵押贷款贴息比例。省属企业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应退未退税额的70%为基数,视同银行贷款,并按此计算银行利息,由省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由去年的30%提高到60%;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提高贴息比例。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省属出口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营业部投保的,其保费由省财政补贴5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营业部每半年向省财政核报一次;各级政府也应参照省里做法给予相应补贴。

三、各级政府对出口创汇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实行奖励。省属出口创汇企业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开拓国际市场的展销会、博览会等摊位费,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一定补贴;用足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

五、简化各类证书、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发证机构为企业提供寄送许可证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服务,免收服务费;对我省各进出口企业进口用于防治非典的各类医疗仪器及设备的报批,建立“绿色通道”,对按规定需国际招标的,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可免于国际招标,以加快速度,提高效率。

六、委托省辖市有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七、海关系统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予以减免;延长报关单位(包括报关员)、有关企业和机构的年审期限,保证企业顺利通关;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进出口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大型企业,及时办理A类企业的审批程序,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八、检验检疫系统对防治非典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3〕4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