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解困资金”征收办法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解困资金”更名为“帮困资金”。
二、取消在汽车、摩托车年检时按照一定资金数额征收的解困资金。
三、帮困资金的筹集范围为: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款两部分。
四、社会各界捐款筹集的帮困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各界捐款筹集的帮困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
五、本通知下发后,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资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5号)中有关解困资金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