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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