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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