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中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的财政票据的票样和票据印制要求作出了统一规定。鉴于我省目前还在清理票据,待清理票据完成后启用新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对于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用票单位,目前我省现行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暂可继续作为拨入经费或补助收入的收款证明。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管处、票据中心联系(联系人:刘磊 0791-7287677、胡雁 0791-6229581)。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