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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盐城市戈公振旧居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对盐城市文物保护单位戈公振故居实施保护性移动修缮的请示》(盐政发〔2003145号)悉。经研究,同意戈公振旧居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希你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省文化厅(文物局)审定后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文件下载: 苏政复〔2003〕7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