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对盐城市文物保护单位戈公振故居实施保护性移动修缮的请示》(盐政发〔2003〕145号)悉。经研究,同意戈公振旧居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希你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省文化厅(文物局)审定后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文件下载: 苏政复〔2003〕7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