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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