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