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过程中,存在进行片面误导性广告宣传、滥用促销手段给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同以外的不当利益、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电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各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广告宣传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采取故意减少承保险种方式降低报价或不报明细直接报总保费价格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将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
各公司在省内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对于总公司在江苏省内制作投放的广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投放前5日(工作日,以下均同)持总公司广告宣传方案向我局进行备案。对于省内分支机构制作投放的广告,由各省级分公司统一扎口管理(其中,总公司直管的地市分公司负责对其所辖机构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扎口管理),在投放前5日持广告宣传方案和总公司批准意见向我局进行备案。苏州地区的总公司直管地市分公司应及时将经我局备案的广告宣传方案向苏州保监分局进行报告。
二、规范产品促销行为
各公司开展的车险电销业务促销活动,原则上应限于通过提供有利于降低事故风险损失的服务的方式,如开展客户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等。不得采取有奖销售方式(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赠予客户现金、现金等价物、实物礼品或车辆保养等常规服务项目。各公司应在促销活动开展前提前10日将促销活动方案上报我局进行备案。对于总公司在我省统一开展的促销活动,如涉及上述禁止项目,应在备案时提供保监会批准文件。总公司直管的地市级分公司应遵照上述要求直接向我局进行备案,其中苏州地区的公司应及时将经我局备案的促销方案向苏州保监分局进行报告。
三、严格条款费率和单证使用管理
各公司经营车险电销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遵守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赠送险种或扩展条款的方式,任意扩大责任范围。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不得在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中使用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销产品,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各公司应加强电销专用产品的单证管理和承保系统控制,仅限于在公司分支机构职场或经过批准的电销专门营业场所内出具电销专用产品保单,不得在保险代理机构或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出单。
四、建立经营数据月报制度
各公司应遵照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车险电销业务专门建账,在财务科目上对与其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进行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的相关数据记入电销业务项下。从2011年10月起,经营车险电销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月车险电销业务经营数据报表(具体内容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填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填报的及时性。
五、开展集中性的合规宣传活动
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大车险电销合规经营的宣传力度,2011年10月1日前,经营车险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省内所有营业网点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放置“江苏保险业车险电销业务十不准”规定的公示(详细内容见附件),印刷标准由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
各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将正在开展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并于近期集中开展一次关于车险电销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通知规范要求的问题应在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各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车险电销业务的专项自律检查,重点关注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条款费率执行情况和经营数据真实性情况。对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不力、市场反映集中的公司,我局将及时启动现场检查,对查实问题将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