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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国农办〔2011178)、《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县(市、区)农发办(以下简称开发县农发办)按要求对本地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开发县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自评。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评价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和省农发办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情况;

  (五)开发县农发办的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六条 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可采用目标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评价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包括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

  (一)土地治理项目

  1.业务指标

  目标设定(或前期准备)。主要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质量,包括开发县农发办对可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初步会审等工作质量。

  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评价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管理机构保障、质量管理水平和档案资料管理。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审价制执行情况。

  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完成的质量、项目完成的及时性、项目验收与建后管护情况。

  2.财务指标

  资金落实。主要评价财政部门、农发办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情况和自筹资金情况。

  实际支出。主要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率、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用途的相符性和支出的合规性。

  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评价会计信息质量和制度建设与执行况。

  3.效果指标

  主要评价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经济效益。主要包括新增与改善灌溉面积、新增与改善除涝面积、新增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新增农业总产值等情况。

  生态效益。主要包括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治理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社会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区农民增收情况及农民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

  1.业务指标

  目标设定(或前期准备)。主要评价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质量,包括开发县农发办对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审查等工作质量。

  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评价项目组织管理和档案资料保存情况。

  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完成的及时性。

  2.财务指标

  资金落实。主要评价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情况和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情况。

  实际支出。主要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率、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用途的相符性、支出的合规性。

  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评价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

  3.效果指标

  主要评价经济、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经济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通过实施项目年新增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

  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劳动力就业等情况。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农发办组织、督促和指导开发县农发办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要求每年做好抽查,并向国家农发办上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开发县农发办对竣工项目及时做好绩效自评,根据要求向省农发办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绩效情况、问题与建议,以及按本办法要求填写的附表12

  第九条 受委托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所要求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报告必须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l00分(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585分(含85分)为良好;85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省农发办将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开发县农发办,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