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5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提升县(市)科技水平,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加强新形势下县(市)科技工作,我们对“十一五”期间县(市)科技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和总结,对县(市)科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进行了分析和梳理,研究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中央编办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