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修订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