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区各项改革,现就全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赋予我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富民强区、富民优先”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区各族群众的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把握好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稳中求进。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对明确纳入统计范围内的区直企业,按照不同类别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征收比例,提高国有资本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采取外来投资与当地资本合资的形式,由利益各方按照各自在资源使用产权出资中所占比例入股,分享资源开采红利。推动中央企业在我区的分支机构设立为独立法人,所得税的缴纳逐步过渡到资源地为主,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搞好铁路体制、电力体制、农村牧区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加快完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制度,强化对涉及自然垄断业务和承担社会普遍服务职责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目标的考核。(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负责)
(五)制定和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放宽准入,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改善服务,尽快在保障房、公用设施、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深化服务领域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三、深化财政、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
(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健全对旗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度)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精神。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继续推行代建制。加强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结合实际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深化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创新农村牧区金融发展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以旗县为单位在现有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改造成为产权清晰的农村商业银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组织,推进农村牧区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农村牧区资金回流和农村牧区金融市场竞争。继续深化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九)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生产资料资本化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牧区房屋、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融资试点,加快建立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担保体系。完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增强地方金融服务能力。按照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理念和要求,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实力,稳步推进跨区经营。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增强区域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建立地方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及使用的良性机制。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探索建立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机制。创办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促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四、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生态环保体制改革
(十二)积极推进资源价格与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的价格政策体系和全面反映环境使用价格、环境损害价格和污染物处置价格的环境价格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十三)稳妥推进电价改革。按照保基本、促节约的原则,推进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改革和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风电、光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鼓励发展新能源产业,实施火电和新能源捆绑外送,制定促进风电、光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等行业发展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电力多边交易。继续推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负责)
(十四)全面推进水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因地制宜推行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加末级渠系水费的农业用水终端水价(费)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探索水权有偿交易和转让模式,在沿黄沿线地区加快水权转换和交易制度建设,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利于再生水有效利用的中水价格补贴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五)推进矿业权价格改革。全面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健全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与蒙古、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建立和完善内蒙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六)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在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完善煤炭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政策或创造条件转化为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十七)建立完善基本草原建设保护体制机制。在草原生态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基本草原的长效保护机制,各级财政划分一定比例的资金对保护基本草原的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草原类型、面积、生态功能定位等给予补贴,逐步使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化。(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八)探索建立草原碳汇交易机制。研究草原碳汇功能和评价体系,试点推行跨区域碳汇造林种草机制,创造草原碳汇交易实例,通过植树造林、保护草原、治理荒漠、保护湿地等增加碳汇额度,按照碳汇额度增加的比例,抵扣相应的节能排放指标,实行“增减挂钩”。推动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保厅负责)
(十九)建立和完善防沙治沙的体制机制,引导和调动各方面的资金和力量参与防沙治沙,探索建立治理成功的沙漠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新模式,治理水土流失的减沙量增配取水指标,并可进入水权交易市场拍卖,推动治沙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设计,健全完善促进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建立健全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在造林、抚育、管护等方面给予补贴。开展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工作,扶持和引导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积极推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试点。(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负责)
五、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二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区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二十二)深化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资源开发的利益分享机制。赋予资源所在地群众在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方面一定比例的投资入股权利,以入股的方式分享收益。采矿权企业应允许农牧民用被征用土地、草牧场获得的补偿金入股资源开发企业,按股份或按约定优先分红,以及把土地和草牧场出租给企业收取租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和股份经营,探索农村牧区集体组织以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商业用地开发和经营。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让更多农牧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负责)
(二十三)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研究城乡社会保障并轨政策,在政策衔接、制度融合、体制整合等层面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六、建立健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
(二十四)建立传统工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通过制定地区、行业、产业准入标准和节能降耗指标、控制生产能力等措施,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以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支柱产业为重点,探索建立企业及项目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积极承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东部转移产业,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区域布局的协同、协调发展机制,处理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促进产业布局高效有序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资委负责)
(二十五)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培育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以规模化家庭农场经营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制,完善和创新专业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牧区以股份合作为主体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促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探索“户户有资本、家家成股东”的富民之路。(自治区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引导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促进农牧业规模经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创新多元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自治区农牧业厅、科技厅、粮食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管理等社会领域改革
(二十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均衡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加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机制,开展旗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大力发展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深化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完善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负责)
(二十九)加快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研究推进非营利组织法规体系建设。(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充分运用新技术成果和大众化的方式,在保留原有信访主渠道的同时,创新融合,加大信访信息化力度,形成多样化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落实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加大联合接访工作力度,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制度的衔接,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综治办负责)
(三十二)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重大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对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水利、道路、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充分考虑弱势群体、边远地区和农牧民的利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三十三)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研究制定更加倾斜的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项目审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推动和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和民营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动成立自治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或文化产业基金会,为文化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文化产品专业市场和文化产业要素市场,推动出版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联盟和电影院线等现代文化流通产业的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十四)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深化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一般国有文艺院团等转企改制。推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文化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出台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负责)
(三十五)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推动盟市完善综合文化行政责任主体。完善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映机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九、完善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十六)加快建立健全呼包鄂一体化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呼包鄂城市群发展和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进小城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加快推进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城镇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七)改革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将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和部门职责定位,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分别纳入对盟市、旗县和部门的考核,形成科学分类的考核制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十八)加快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供给模式等,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建立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文化厅、民政厅、广电局、扶贫办负责)
(三十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稳妥、有序的城镇户籍管理政策,以旗县所在地和小城镇为重点,放宽入户条件,允许农牧民带土地和草牧场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进入城镇安家落户,享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建立群众和投资者对行政审批单位和公务员的评价制度以及与此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内外监督和约束。继续推进电子政务集中审批服务建设。(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一)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推进事业单位的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调整和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做好工商、质监系统体制调整工作。(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十二)推动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确定其独立法人地位,实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完全脱钩。(自治区民政厅、工商局负责)
十一、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四十三)继续推进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载体,先行先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示范引领全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争取将鄂尔多斯市列入国家资源型地区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负责)
(四十四)鼓励和支持各盟市、各旗县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选准突破口,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城乡协调、改善民生、扶贫开发等方面,推动相应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切实加强对全区改革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各项改革的长效工作机制。尽快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联动机制,总体把握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各项改革,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落实情况,在制度上保障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加强调查研究和改革信息情况交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区外及自治区各项重大改革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和深化有关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