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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25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再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切实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按附件12要求分别以文本、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我会。

联系人:邵绛霞

电话:01066286216

传真:01066288096

邮箱:reinsurance@circ.gov.cn

附件:1、产险公司再保险合约信息;2、产险公司再保险临分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