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