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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鼓励和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现就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动原则

    (一)有利于教师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教师队伍稳定。

    (二)尊重教师选择任教学校的合法权益,教师与学校双向自主选择。

    (三)履行聘用合同,依法严格管理。

    (四)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的有关规定

    (一)从公办学校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教师,保留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保留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原任教学校,四年内本人若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无条件接收。

    (二)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或工作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按正常程序晋升职称和档案工资,并按变动了的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其社会保险金按民办学校教师保险金标准缴纳。

    (三)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后,自愿不再保留公办教师身份的,原任教学校根据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参照本地国有企业改制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未办理的应予补办。

    (四)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应征得所在学校同意,跨县(市)到其他民办学校应聘的,应由县(市)教育局批准;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以及跨县(市)应聘未经县(市)教育局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应聘的,按违约处理,并取消其原单位人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

    三、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基本程序

    (一)解除与原任教学校的聘用合同。

    (二)凭原任教学校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到新聘用学校应聘。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四)到新聘用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内学校,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