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目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本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也是本市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实施的时间、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一)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组织管理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实施工作。各区县应建立相应的实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标准(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确认程序1、本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三)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
四、资金保障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政府负担。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县,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各区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保证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并在财政部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中核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奖励扶助金的使用予以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清单,通过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1、市财政部门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奖励扶助金的使用状况。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将本地区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银行,监督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和发放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代理银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银行负责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接受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4、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一)每年由区县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资金保障、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综合评估;市实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对区县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余情况。
(三)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区县政府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一)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同时,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以利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因此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搞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抓好落实,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并及时将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送市实施工作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