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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审批办法

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北京地区现有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新设机构的审批,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结合北京地区已有资产评估机构188家的实际情况,按地区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和审批办法如下:

    一、远郊区县远郊区县系指北京市与河北省接壤的区县。现有专营评估机构按至少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考核,兼营评估机构按至少3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考核。

    二、城近郊区城近郊区是我市资产评估机构高度密集地区,为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和更多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鼓励“上规模、上水平”,凡是专营评估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的,相同性质的按至少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考核;非相同性质联合的,双方按合伙制考核。现有专营评估机构仍按原规定至少8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考核。

    三、外阜设立分支机构凡欲在外阜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总所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在10名以上,机构和制度健全,收入须达200万元以上,并有外阜省级注协或评协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初步意见。

    四、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60周岁以内,执业满3年,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且无不良记录;

    2.具有1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经过公证的合伙人协议书;

    4.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6.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人才服务中心或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档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文件;

    8.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有限责任性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暂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