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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现将《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综[200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核算。

    二、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会计核算科目使用说明:

    (一)拨入专款: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中心”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

    2.项目完工后,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借: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二)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中心”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收入和临时改变用途所得收入。

    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经营收入

    同时,借:销售税金

    贷:应交税金(按计算出的应交税额)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中心”从银行借入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2.借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

    归还本金时:

    借:借入款项

    贷:银行存款

    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成本费用----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四)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拨入的指定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按指定的项目支付的款项。项目完工与财政部门结算完成时:

    借: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3.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五)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心”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中心”应根据经营活动中发生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

    借:经营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

    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应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的各项费用。

    2.对于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中心”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明细科目。

    3.发生收购项目成本费用时:

    借:成本费用----收购成本、前期开发费用、业务费用、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4.完成收购项目后:

    借:专款支出

    贷:成本费用----收购成本、前期开发费用、业务费用、财务费用

    (七)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编审。“中心”除按编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外,还应编报《土地收购成本费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