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