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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1994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格式及编表说明的通知(失效)

各商业主管局、粮食局、各商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1994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格式及编表说明的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1.各区县凡有计划单列的区县级商业企业,要求再单独汇总填报。

    2.原属商业企业改组成股份制的企业,也要填制本套快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1994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格式及编制说明的函〔(94)财商便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结合国有企业税制改革情况,我们拟定了1994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格式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1994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从三月份开始编报,1、2月份快报仍按原格式上报。

    二、各地应严格按我部下发的格式和编制说明填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我部,不得自行增减项目或改变编报口径。

    三、凡有单列市的省份只报省数(不含计划单列市数);计划单列市的快报在上报我部的同时要报所在省财政厅。

    四、1994年的商业、粮食快报报送时间和质量继续纳入年度会计决算考核评比范围。请各地进一步做好快报工作,切实保证上报时间和质量。

    附:一、国有商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二、国有商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编制说明

    三、国有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四、国有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编制说明

    1994年2月7日

    附一:国有商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附二:国有商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编制说明

    一、本表汇编数据请按汇编企业户数(“改、转、租”企业除外)口径填列。

    二、“商品销售收入”项目(第1行),反映国有纯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总额,包括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批发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还应在“其中:批发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项目(第2行)单独反映。

    三、“商品销售成本”项目(第3行),反映纯商业企业已销商品的实际结算成本。

    四、“商品销售毛利”项目(第4行),反映纯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与商品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

    五、“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第5行),反映纯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增值税”项目(第6行),反映纯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应交纳的增值税,按当期销售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其中批发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还应在第7行单独反映。

    七、“商品流通费”项目(第8行),反映纯商业企业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八、“商业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9行)、反映纯商业企业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相抵后的利润净额,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批发企业的利润总额还应在“其中:批发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10行)单独反映。

    九、“全部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11行),反映全部企业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相抵后的利润净额,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

    十、“盈利企业实现利润”项目(第12行),反映执行中为盈利的所有企业利润总额。

    十一、“亏损企业亏损额”项目(第13行),反映执行中为亏损的所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亏损总额。其中食品企业亏损额还应在第14行单独反映。

    十二、“企业应交税利”项目(第15行),反映盈利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利润及承包费之和(上年同期数还应包括调节税)。

    十三、“企业已交税利”项目(第16行),反映盈利企业已交的税利扣除应由财政返还的企业超承包多得利润后的数额。石油销售企业交入商业收入预算科目的净额,还应在“石油企业交库”项目(第17行)单独反映。

    十四、“企业累计亏损挂帐”项目(第18行),反映当期末应由企业和财政部门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企业历年累计亏损额。财政部门按规定应通过退库和列支出方式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企业亏损还应在“其中:财政应补未补挂帐”项目(第19行)单独反映。

    十五、“盈余公积”项目(第20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加年初数,减本年减少数后的余额。上年1--6月数按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的期末数之和填列。

    十六、“本年期初存货余额”项目(第21行),反映当期末企业本年期初存货扣除动用部分后的余额。“上年同期”栏不填。

    十七、“股份制企业户数”项目(第22行),反映国有商业企业中实行股份制办法的企业户数。

    十八、“‘国有民营’企业户数”项目(第23行),反映国有商业企业中实行“国有民营”(或称国有私营、国营个体户等)办法的企业户数。

    十九、“上年同期”栏按本表项目上年同口径数填列,口径难以统一的,应将上年的相关项目分解、分析后填列。

    二十、本表数据勾稽关系如下:11行=12行-13行

    附三:国有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附四:国有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编制说明

    一、本报汇编企业包括国有粮食商业、工业、饲料、运输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

    二、“商品(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第1行),反映粮食企业销售商品或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运输企业按营业收入填列。

    三、“商品(产品)销售成本”项目(第2行),反映粮食企业已销商品或产品实际结转的成本。运输企业按营业成本填列。

    四、“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项目(第3行),反映粮食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取得营业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列时,增值税按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的净额填列。

    五、“商品流通费”项目(第4行),反映粮食企业经营(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六、“利润总额”项目(第5行),反映粮食商业补后利润和工业、饲料、运输、其他企业实现利润之和。

    七、“未分配利润”项目(第9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未分配的利润或应由企业自补未补的亏损。

    八、“企业实现各项补贴收入”项目(第10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由财政拨补的各项补贴收入,包括计入企业盈亏和企业作往来款项核算的部分。

    九、“粮油价格补贴”项目(第11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实现的军供粮油差价补贴、专储粮最高销售限价补贴和收购保护价差价补贴、定购粮最高销售限价补贴和收购保护价差价补贴、议转平粮食差价补贴、粮食“三挂钩”补贴、进口粮改代理补贴、中转地进口粮食差价补贴、其他差价补贴。

    十、“国家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项目(第12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因保管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

    十一、“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项目(第13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因保管地方储备粮油而应由地方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

    十二、“其他补贴”项目(第14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由财政拨补的平价粮油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军供粮油费用补贴、商品储备食油垫息、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垫息、企业转向补贴等。

    十三、“财政拨补各项补贴”项目(第15行),反映地方财政当期实际拨补给粮食企业的各项补贴,不包括中央财政通过主管部门下拨的新增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粮食“三挂钩”补贴、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垫息、进口粮改代理补贴等。具体拨补内容还应在第16行至第19行分别反映。

    十四、“中央拨付补贴”项目(第20行),反映中央财政通过主管部门下拨的各项补贴款。

    十五、“累计建立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第21行),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已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即从首次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至当期末累计所建立粮食风险基金金额:“累计动用粮食风险基金”项目(第22行),反映地方为调控市场等所累计动用粮食风险基金金额,填报口径同第21行。

    十六、“累计财务挂帐”项目(第23行),反映粮食企业当期末财务挂帐总额,包括财政应补未补挂帐、企业自补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三部分。其中财政应补未补挂帐还应在第24行单独反映。

    十七、“地方储备粮食”项目(第25行),反映当期末地方实际建立的各种储备粮食数量。

    十八、“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栏的部分项目,应对有关核算内容和经济事项进行分解、分析后填列。

    十九、有关项目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5行=6行+7行+8行;

    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

    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