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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清产核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93)财会字第80号文件精神,现将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清产核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所有,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处理,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累计折旧”等科目。

    2.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如数收回。如财物已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负责人负责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3.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照章补交税款。查出购买代币购物券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应按核实数计算补交的税、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核实数,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4.企业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属于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其应上交财政的款项由结余的“小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属于按照清查出“小金库”的收入发生额分别补交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应先将小金库资金的余额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补交的税、费和特种基金,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二、关于清产核资

    1.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核实批准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等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6.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19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