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3)财商字第222号《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本市地方专项储备粮食的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