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1号《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交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财政部,文中“小汽车”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号和国家计委计工二〔1989〕279号文中所指“小轿车”。不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