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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网备系统开展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网上备案”的有关要求,我局将于2013年9月20日开始启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接收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启用和旧系统停机时间

原“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自2013年9月19日正式停止使用。2013年9月20日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实时报送租赁信息至“网备系统”(网址:www.laho.gov.cn/gzzl/或http://121.8.226.66:8080/zlszj)。

二、新系统帐号使用与注册规则

(一)原“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用户,可持原有旧账号登陆“网备系统”。登陆后,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新公司信息。

(二)未在原“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的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请直接登陆“网备系统”申请注册,按要求填写公司信息。

(三)帐号设置规则。凡设有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拥有多个服务片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中介分支机构或片区物业企业,应使用统一的简写加数字格式注册账号。例如:满堂红总店注册账号为mth-ZD、满堂红光大分店注册帐号为mth-gdfd。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完善资料。为做好新旧系统衔接,请原“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用户于9月期间,集中登陆网备系统,按账号设置规则修改账号信息,完成补充和更新公司信息的工作。

(二)账号分配。设有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总公司或拥有多个服务片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总部,应做好下属分支机构和服务片区物业公司的帐号分配。

(三)属地报送。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以地铺为单位实时报送房屋租赁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以服务片区为单位实时报送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

(四)网备报送确认。网上备案试点机构通过网备系统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成功办理网上备案的,即视为已完成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工作。

(五)违规查处。如发现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注册账号、未报送租赁信息,或瞒报、虚报租赁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