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 证监机构字〔2005〕22号)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的任职备案制度,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自作出高管人员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有关任职备案材料。
为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书的内容,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高管人员职务的不同,现分别制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诚信经营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附件一《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谈话工作底稿》中关于拟任董事长诚信经营承诺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制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填表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填表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
单 位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月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高管职务任职备案的所有人员。
二、本表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可用电脑打印,但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电脑打印签名或由他人代签。
三、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表内空白不够,可加附页。
四、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五、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六、申请人的联系电话须填写办公电话、家庭电话及移动电话。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第一责任。
(二)基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1.主持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并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尊重独立董事的职权,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副董事长)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副董事长,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按照董事长的指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理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监事长)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监事长,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
(二)作为监事会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三)作为监事会的负责人,依法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作为监事会的负责人,组织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等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总经理)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总经理,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二)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三)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领导责任,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愿意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接受处罚。
(四)积极配合与支持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合规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愿意承担因本人失信、失职,违法、违规,配合监管不力,公司内部控制失效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接受处罚。
(五)不在除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副总经理)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副总经理,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对所分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愿意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积极配合与支持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合规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愿意承担因本人失信、失职,违法、违规,配合监管不力,公司内部控制失效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财务负责人)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财务负责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务,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制止和抵制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
(三)认真监督财务收支活动,制止和纠正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
(四)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不得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 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合规负责人)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保证职责范围内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经由本人签字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合规负责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并监督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标准及实施政策;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出现违规行为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及时处理或纠正机制。
(二)对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承诺不兼管业务部门,保证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三)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是否建立了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是否建立了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标准及实施政策;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建立了能及时处理或纠正违规行为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有效机制;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任何改进或改善公司合规经营的建议及意见。
(四)及时将公司的合规检查情况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如所在证券公司开展新的业务,本人负责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六)积极推进企业的合规文化和诚信道德建设,促进公司有效的合规经营环境。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