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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监测考核及奖惩情况的通报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市、旗、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生态环境监测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生态环境监测与考核情况

2013年,环境保护部以2010年为基准年、2012年为目标年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了年际间比较。综合考核结果显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上呈现出“总体稳定、稳中趋好”的态势。452个被考核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变好”和“轻微变好”的有31个,占6.9%;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的有412个,占91.1%;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和“轻微变差”的有9个,占2.0%。

(一)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县。黑龙江省木兰县、嫩江县、甘南县、伊春市伊春区,四川省天全县,吉林省敦化市,湖南省花垣县、泸溪县,陕西省米脂县、略阳县,河南省西峡县。

(二)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好”的县。黑龙江省方正县、通河县、虎林市,山西省蒲县、汾西县、临县,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湖南省凤凰县、宜章县、保靖县,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云南省文山市、广南县,湖北省丹江口市,青海省贵德县,河南省淅川县,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和龙市、汪清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三)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四)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差”的县。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西省龙南县,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陕西省柞水县。

二、奖惩情况

根据上述考核结果,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在下达201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采取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县按其应享受转移支付额的10%予以奖励。

(二)对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好”的县按其应享受转移支付额的5%予以奖励。

(三)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全额扣减其应享受转移支付额。

(四)对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差”的县扣减其当年转移支付增量。

财政部预算司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