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103号公告(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过渡期商品编码填报问题)
a:1:{s:18:"domain_richtext_97";s:3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103

根据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自200511日起,现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将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实现一体化的平稳过渡,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一体化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有关纺织品服装时,仍须继续按海关十位编码填报。具体代码以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为准,可参见《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和商务部政府网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