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党委宣传发改委 经信委 公安厅 环保厅交通厅 工商局 质监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