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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