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