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