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