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