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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