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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专业议案项目资金申报指南》(下称《指南》)印发你们。从2006年开始,凡申请省沿海郁闷转产转业议案资金的申报项目均按本《指南》规定办理;不符合《指南》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手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或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联系人:叶益琼,联系电话:020-28377292。)

    (广东省财政厅联系人:朱学荣,联系电话:020-83170122。)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的议案》(以下简称“省议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一、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申报对象

    1、渔业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对象是:以渔业为主业的各种经济成分企业、渔业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

    2、渔民安居项目的申报对象是:水上居民和特困渔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所在县(区)负责渔民安居工程的主管部门。

    3、渔民技能培训项目的申报对象是:海洋与渔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机构。

    4、资源监测与结构调查经费的申报对象是:承担渔民转产转业资源监测和结构调查的单位。

    二、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申报对象的必备条件

    (一)渔业产业发展项目

    1、经营(或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2、有具备资质的财务人员,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比合理。

    4、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能推进渔区经济发展,带动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5、相关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

    (1)水产养殖类项目

    ①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

    ②养殖项目持有养殖使用证;种苗项目持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和养殖使用证。

    ③具备水产养殖基本条件,并且现有养殖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浅海、滩涂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普通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高位池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2000立方米以上;普通网箱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深水网箱4个以上。种苗场育苗水体2000立方米以上。

    ④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⑤能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省议案安排补助资金平均1.02万元,要求至少带动1位渔民就业。

    (2)加工类项目

    ①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

    ②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③能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省议案安排补助资金平均1.02万元,要求至少带动1位渔民就业。

    (3)流通类项目

    ①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一定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能加快当地水产品流通。

    ③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④能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省议案安排补助资金平均1.02万元,要求至少带动1位渔民就业。

    (4)休闲渔业类项目

    ①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万元以上。

    ②必须由企业经营。出海捕捞、观光的休闲渔业渔船必须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件;以渔业文化为主题的旅游、餐饮业必须持有旅游、餐饮相关证件。

    ③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④能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省议案安排补助资金平均1.02万元,要求至少带动1位渔民就业。

    (5)捕捞渔业类项目

    ①外海渔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万元以上。渔船持有B类或C类捕捞许可证。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②远洋渔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书或持有与远洋捕捞相应的入渔证明。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2:1。

    ③其他捕捞业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总资产50万元以上。必须持有B类或C类捕捞许可证,并能带动5艘以上群众渔船进行生产。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④能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省议案安排补助资金平均3.33万元,要求至少带动1位渔民就业。

    (6)船网修造类项目

    ①船舶修造类项目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万元以上。网具类项目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总资产50万元以上。

    ②船舶修造类有船舶修造资质,有1 条以上的船排轨道。网具类要求厂房在100平方米以上。

    ③自筹资金能力强,所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议案资金比不低于1:1。

    ④能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省议案安排补助资金平均3.33万元,要求至少带动1位渔民就业。

    (二)渔民安居项目

    1、有渔民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并已经批准立项。

    2、当地政府解决渔民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用地,并搞好“三通一平”。

    (三)渔民技能培训项目

    1、有培训实施方案。

    2、有培训所需的资质、场所、师资力量。

    3、有能力引导培训后的渔民重新就业。

    (四)资源监测和结构调查经费

    1、省级以上的海洋与渔业科研教学和监测机构。

    2、有具备资质的财务人员,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健全。

    3、具有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项目申报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联合行文报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

    地级市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的项目计划报省级(2006年在4月30日前报送)。

    (二)上报额度

    1、渔业产业项目和培训项目:以已拆解渔船补助资金额为分配因素。各地级市根据本市已拆解渔船补助资金占全省拆解渔船补助资金总额的比例确定项目申报资金额,以此为基数在资金额的1.5倍额度内进行申报。

    2、渔民安居项目:按各市渔民安居工作进展情况申报。

    (三)审核要求

    1、县级、地级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项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一复印件上出具“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确认。县级、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2、议案规定需要市级财政投入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由市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按规定投入资金的承诺文件。

    3、所有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材料内容要求

    1、渔业产业发展项目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其格式和内容要求如下:

    (1)封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编报时间。

    (2)目录。下述应列入的每一项的名称与页码。

    (3)县级海洋与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

    (4)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附后)。

    (5)提供项目申报必备条件的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或复印件)和承诺书等:

    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法人登记证。

    ③税务登记证。

    ④近三年财务报表,并提供上一年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核报告。

    ⑥第“二(一)5”项规定的相关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⑦项目承担单位愿意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渔民安居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2)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渔民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实施组织机构,项目总投入、投入建筑面积单价概算、资金筹集来源等。

    (4)安居户的渔民申请,各级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在当地张榜公示的结果。

    (5)申请渔民户口所在地政府出具无房地产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属特困渔民的需县级政府部门出具低于当地特困保障线的证明) .

    (6)当地政府出具作为建房用地的 “三通一平”土地证明。

    (7)市级承诺配套经费的文件。

    3、渔民技能培训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就业意向调查情况,开展本项目的地区特点和优势。

    (4)计划开展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授课的形式。

    (5)计划培训班次、人数和总投入,要求政府补助金额。

    (6)预期培训达到效果。

    (7)计划推荐渔民就业的行业和单位。

    (五)报送材料数量要求

    1、地级市报省的材料数量要求:

    (1)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含汇总表)一式3份。

    (2)渔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

    (3)渔民安居项目、渔民技能培训项目和渔民转产转业议案资源监测和结构调查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为一式3份。

    以上材料除第(1)项报1份省财政厅外,其余全部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县(县级市、区)报地级以上市的材料数量由各市自行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减船计划的申报按《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减船操作规程》(粤海渔[2005]167号)执行。

    (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项目按照“十项民心工程”智力扶贫工程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本指南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附: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