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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准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