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