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