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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6号)。

    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88号)。

    三、市政府《关于征收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府函[2000]17l号)。

    四、市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